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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信息发布者:王玉红
    2018-12-06 17:57:10    来源:优雅001   转载
    甘肃经济日报 12-06 10:11

    12月5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从本月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的,将不予受理。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要求,中心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对于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政策明确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外中心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人购买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其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购房人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及专家教师公寓等类型住房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以上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已超过一年的,中心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对房产开发企业,政策也有要求。对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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